莫让失信企业“摘帽难”阻碍信用体系建设

加湿机

  □戴先任

  谈好的生意,莫名其妙“黄”了;参加项目投标,没竞标就被“刷”了;向银行贷款,被无情拒绝……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进行了整改,却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,仍戴着失信“帽子”,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。(10月25日新华社)

  对失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,是对其的应有惩罚,但对失信企业的信用惩戒也需要有一个期限,要能体现“宽严相济”的原则,要给失信企业“摘帽重来”的机会。进行失信惩戒,惩戒不是最终目的,让失信企业改正错误并不再犯错才是目的,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本就是失信惩戒机制的“一体两面”。让失信企业进入失信惩戒的“黑名单”,也要给他们修复信用的机会,这样能够避免惩戒陷入“一刀切”,从而给失信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样也能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,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。

  但据了解,近年来,企业信用修复需求有所增加,但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。在这背后有企业信用修复难的问题,正如记者发现的,造成这一原因有客观因素,如信用修复信息“打架”,跨部门沟通难度大,企业修复成本大;而市场化信用修复潜藏灰色地带,增加了企业修复成本。除此之外,还有主观原因掣肘,一些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意识不强,风险意识欠缺。

  失信企业“摘帽少”“摘帽难”,背后是信用修复机制没能发挥出应有作用。而失信企业信用修复难,本身也算是一种“失信”。信用修复机制“失灵”,对信用修复机制的“信用”带来了损害,消解了司法权威,也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。

  对此,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起来,比如要推动信用体系立法,要破除各部门之间的“信息壁垒”,完善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服务,推动跨地区、跨部门、跨领域的协同联动,降低企业的信用修复制度性交易成本。

 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,给失信企业应有惩戒,也给失信企业必要的改正机会,这样才能更好体现信用惩戒“刚柔并济”的作用。

  值得强调的是,健全信用修复机制,并非是让失信企业摘帽变得“容易”,“失信帽子”是对失信企业的必要惩罚,要摘帽,则要符合相关条件,这么来看,失信企业“摘帽难”,恰恰是对失信企业的必要惩罚。但这样的“摘帽难”,不能让失信企业承受“法外之苦”,要能符合相关要求。所以,失信企业摘帽难不难,从这个角度来看,也算是一个“伪命题”。要做的是给失信者尽快戴上“失信帽子”,而对信用修复的企业,则要尽快摘下“失信帽子”。要更好淬炼刚柔并济的“信用惩戒之剑”“法律之剑”,公平公正、不偏不倚地用好信用惩戒这把剑,从而才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、法治社会。

(文章来源:燕赵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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